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36638號函及105年11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37870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送衛生福利部頒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報告(通報)單」報告(通報)單乙份供參另電子檔亦建置於教育部關懷e起來(網址:https://ecare.mohw.gov.tw/)通報平台(自106年1月1日起啟用),請善加運用。
※密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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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傳 縣(市)社會局/防治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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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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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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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報告(通報)單自106.01.01起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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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報告(通報)單(以下由報告(通報)人員勾選填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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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
告
︵
通
報
︶
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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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告(通報)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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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醫院□診所及衛生所□衛政□警政□社政□教育□勞政□司法□憲兵隊□113□防治中心□移民業務機關 □戶政機關□民政機關 □觀光業務機關 □其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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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告(通報)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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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醫事人員 □警察人員 □社工人員 □教育人員 □保育人員
□司法人員 □移民管理人員 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 □戶政人員 □村(里)幹事 □觀光業從業人員 □就業服務人員 □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□其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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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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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受通報單位是否需回覆報告(通報)單位:□是□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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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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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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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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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告(通報)人知悉/查獲本案件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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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 時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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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告(通報)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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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 時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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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寫本單時間
(系統產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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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 時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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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
件
類
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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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單選)
□1.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
□2.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、猥褻之行為,以供人觀覽
□3.拍攝、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、照片、影片、影帶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
□4.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、伴唱、伴舞等侍應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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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
害
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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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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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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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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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男 □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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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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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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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護照號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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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屬國籍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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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本國籍非原住民 □本國籍原住民 □大陸籍 □港澳籍 □外國籍: □無國籍 □資料不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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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地址: 縣(市) 鄉(鎮、市、區) 村(里) 鄰 路(街、道) 段 巷 弄 號之 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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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地址: 縣(市) 鄉(鎮、市、區) 村(里) 鄰 路(街、道) 段 巷 弄 號之 樓
□同戶籍地址(系統直接帶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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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【室話】 【手機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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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情形:□非身心障礙者□疑似身心障礙者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
比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後引入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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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程度及就學狀況:□國小(□在學 □輟學 □畢業)
□國中(□在學 □輟學 □畢業) □高中(職)(□在學 □休學 □畢業) □大專(□在學 □休學 □畢業)□不詳 就讀學校: , 年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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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聯絡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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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護人姓名: 電話:【宅】 【公】 【手機】
與被害人關係: 地 址:
聯絡人姓名: 電話:【宅】 【公】 【手機】
與被害人關係: 地 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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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
情
摘
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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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報告(通報)人知悉被害人遭受性剝削原因/管道:
□主動覺察□接獲檢舉□加害人透露□被害人本人告知□被害人親友告知□他單位轉案□其他(請說明:
)
(一)期間:
年 月 (日)- 年 月 (日)
(二)被害場所:□住宅 □旅〈賓〉館 □歌唱營業場所 □特種營業場所 □網際網路 □其他(請說明: ) □不詳
(三)原因:□家庭經濟需求 □個人經濟需求 □被誘拐或被騙 □被迫 □遭買賣質押 □好奇 □其他
三、被害人被救援時間: 年 月 日
四、本事件是否運用網路犯罪?□是,網站、通訊軟體或其他平臺名稱: □否
五、本事件涉及何控制手段:□無 □暴力脅迫 □藥劑毒品控制 □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□不確定
六、補充說明:
(被害人為非本國籍者,來臺管道:□結婚 □探親 □觀光 □工作 □非法入境 □依親 □其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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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予協助事項(以 被害人為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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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無,僅填寫本報告(通報)單 非為調查、偵查或審判本案件之警察或司法人員,得勾選本項
□有,已協助事項:
□報案( 警察局或 地檢署或其他: )
□通知主管機關派員陪同偵訊(派員單位: )
□陪同偵訊(陪同人員: )
□同時知悉有性侵害情事
□驗傷或採證(□開具驗傷診斷書 □身體證物採集) □已通知 警察局領取證物盒 □其他:
□諮詢
□人口販運鑑別
□緊急就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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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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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,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,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,應即向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。有關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者,請填寫本表。
二、報告方式以傳真、郵寄或電子郵件為之均可,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,不得洩漏或公開。如僅填寫被害人代號,應於3分鐘內電話告知被害人姓名,如未告知應即將姓名代號對照表以密件遞交。
三、本報告表除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,報告單位需自存乙份。
四、本表若需接受通報單位回覆處理情形者,請勾選;接受通報單位責任社工應儘速電話聯繫回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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