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

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名稱修正

主旨: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」,自106年1月1日施行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36638號函及105年11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37870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送衛生福利部頒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報告(通報)單」報告(通報)單乙份供參另電子檔亦建置於教育部關懷e起來(網址:https://ecare.mohw.gov.tw/)通報平台(自106年1月1日起啟用),請善加運用。


※密件
請傳    縣(市)社會局/防治中心
電話:
傳真:
 
 
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報告(通報)106.01.01起適用 
案件報告(通報)單(以下由報告(通報)人員勾選填報)
報告(通報)單位
□醫院□診所及衛生所□衛政□警政□社政□教育□勞政□司法□憲兵隊□113□防治中心□移民業務機關 □戶政機關□民政機關 □觀光業務機關 □其他:
報告(通報)人員
□醫事人員 □警察人員 □社工人員 □教育人員 □保育人員 □司法人員 □移民管理人員 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  □戶政人員  □村(里)幹事 □觀光業從業人員 □就業服務人員  □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  □其他:
單位名稱
 
接受通報單位是否需回覆報告(通報)單位:□是□否
姓名
 
職稱     
 
電話
 
報告(通報)人知悉/查獲本案件時間
     年  月  日  時  分
報告(通報)時間
     年  月  日  時  分
填寫本單時間
(系統產出)
     年  月  日  時  分
(單選)
1.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
2.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、猥褻之行為,以供人觀覽
3.拍攝、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、照片、影片、影帶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
4.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、伴唱、伴舞等侍應工作
 
 
 
 
 
 
姓名
 
代號
 
性別
□男   □女
出生日期
年    月     日
身分證統一編號(或護照號碼)
 
現屬國籍別
□本國籍非原住民  □本國籍原住民  □大陸籍 □港澳籍 □外國籍:     □無國籍 □資料不明
戶籍地址:  縣(市)  鄉(鎮、市、區)  村(里) 鄰   路(街、道)  段  巷  弄  號之  樓
聯絡地址:  縣(市)  鄉(鎮、市、區)  村(里) 鄰   路(街、道)  段  巷  弄  號之  樓
          同戶籍地址(系統直接帶入)
電話:【室話】             【手機】
身心障礙情形:□非身心障礙者□疑似身心障礙者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比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後引入資料
教育程度及就學狀況:□國小(□在學 □輟學 □畢業) □國中(□在學 □輟學 □畢業) □高中(職)(□在學 □休學 □畢業) □大專(□在學 □休學 □畢業)□不詳   就讀學校:          年級
安全聯絡方式
監護人姓名:         電話:【宅】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【公】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【手機】
與被害人關係:         地   址:
聯絡人姓名:         電話:【宅】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【公】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【手機】
與被害人關係:         地   址:
一、報告(通報)人知悉被害人遭受性剝削原因/管道:
 □主動覺察□接獲檢舉□加害人透露□被害人本人告知□被害人親友告知□他單位轉案□其他(請說明:   )
 
二、被害人被性剝削情形:
  ()期間:       ()-       ()
  ()被害場所:□住宅 □旅〈賓〉館 □歌唱營業場所 □特種營業場所 □網際網路 □其他(請說明:   ) □不詳
  ()原因:□家庭經濟需求 □個人經濟需求 □被誘拐或被騙 □被迫 □遭買賣質押 □好奇 □其他
     
三、被害人被救援時間:   年  月  日
 
四、本事件是否運用網路犯罪?□是,網站、通訊軟體或其他平臺名稱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□否
 
五、本事件涉及何控制手段:□無 □暴力脅迫 □藥劑毒品控制 □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□不確定
 
六、補充說明:
 (被害人為非本國籍者,來臺管道:□結婚  □探親  □觀光  □工作  □非法入境  □依親  □其他)
 
已予協助事項(以 被害人為主)
□無,僅填寫本報告(通報)單 非為調查、偵查或審判本案件之警察或司法人員,得勾選本項
□有,已協助事項:
  □報案(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警察局或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地檢署或其他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 □通知主管機關派員陪同偵訊(派員單位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 □陪同偵訊(陪同人員:         
  □同時知悉有性侵害情事
     □驗傷或採證(□開具驗傷診斷書 □身體證物採集) □已通知        警察局領取證物盒  □其他:
  □諮詢 
  □人口販運鑑別
  □緊急就醫
備註說明
一、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,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,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,應即向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。有關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者,請填寫本表。
二、報告方式以傳真、郵寄或電子郵件為之均可,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,不得洩漏或公開。如僅填寫被害人代號,應於3分鐘內電話告知被害人姓名,如未告知應即將姓名代號對照表以密件遞交
三、本報告表除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,報告單位需自存乙份。
四、本表若需接受通報單位回覆處理情形者,請勾選;接受通報單位責任社工應儘速電話聯繫回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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